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主要生产场所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A、B划分。
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0.4 车站站台雨篷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篷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条文说明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2 公安部《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第八条规定“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自文件发布后,铁路各类房屋都是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标准设计的。所以,本条规定铁路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2.0.3 喷漆库、油漆库存放大量油漆及稀释剂等乙类可燃物,货场仓库内经常储存有白酒、食用油、润滑油及一些可燃的丙类液体,另外变压器油过滤间也存有大量丙类液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2.4条规定,本条要求这类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钢结构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2.0.4 本条针对旅客车站站台上火灾危险性,提出了对有站台柱钢结构雨篷和无站台柱钢结构雨篷不同的防火要求。
         考虑到站台上火灾危险性较小,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实际情况,普通站台上钢结构雨篷可以采用无保护的金属结构。对于无站台柱雨篷,因其覆盖范围大,一旦灾情发生时局部高温或火焰会对雨篷金属构件产生影响,所以应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近年来,北京南站、天津东站、新广州站、新武汉站、呼和浩特东站等工程在设计中对无站台柱雨篷的防火设计进行了性能化分析、评估。本条根据以上几个车站的消防性能化设计中火灾对整体钢结构影响的理论及分析结论,提出对无站台柱钢结构雨篷距轨面12m以上可以采用无保护层金属构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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